美国移民法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出国留学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美国移民法的基本内容、历史变迁和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条款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美国移民法基本内容

  美国的移民法最早是在1881年制定的, 1952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了美国移民法案, 此后分别在1965年、1978年、 1986年进行了修订, 最后一次修订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的内容包括:入境、居住、入籍、驱逐、难民、避难、签证等。

  美国移民法的历史变迁

  美国移民法从1776年美国建国开始,国会就授权总统保证进入美一的外国人没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后有关移民的法律和规定相继问世,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复杂,最繁琐的移民法规,而每—次变动,不是给见些人带来机会,就是使某些人失去机会。

  1798年《外国人法案》《Alien Act》:该法授权总统驱逐其认为有害于国家安全的外国人出境;

  1808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禁止奴隶输入;

  1875年:国会首次对不准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进行分类,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决定外国人能否进入美国的权利属于联邦政府,任何州设移民条例均属违宪。

  188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国廉价劳工大规模的输人,引发社会严重不满,国会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输入中国劳工,1892年《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修订案》:规定在美的中国劳工须向政府登记注册.一年后未能出示注册证明者,将可能被递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扩大了不可入境类的范围,其中包括16岁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后对东方人进入美国的限制;

  1921年:国会首次正式制订了移民配额法规,规定每个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人数不得超过1910年该国公民在美总数的3%,而允许进入美国的外国移民总数每年不得超过35万人,但西半球国家公民进入美国不受配额限制,

  1924年《种族法案》,国会首次制订了永久性配额,规定除西半球国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国家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最多不得超过15万人,对每个国家的配额分配以1920年美国的种族结构为依据,同时规定任何外国人要进入美国必须首先向美国境外的领馆申请签证,无签证进人美国将在任何时候被递解出境,此外还增加了对亚洲移民的限制,

  1940年《外国人登记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的外国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交指纹记录,同时增加了递解犯罪人员和颠覆分子的种类。

  1943年《废除禁止输入中国劳工法案》:该法案规定中国居民可以移民美国。

  1945年《战时新娘法案》允许美国军事人员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国。

  1948年《失去家园者法案》,该法允许40万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难民进入美国;

  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该法案亦称《麦克卡恩.沃尔特法案》,它为现今的美国移民法奠定了基础和构架。该法融合了以往有关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规,制订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和其他国家以在美人数为配额依据的规定,同时制订了以家庭团聚、保护国内劳工市场以及要求移民拥有技术为内容的有关法规,

  1953年《难民收容法案》:该法再次允许214,000难民进入美国;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废除了种族配额,代之以设立八个类别,以保障家庭团聚并吸收有才能和技术的外国人,同时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该法还规定东半球国家每年的移民总数为17万,每个国家不得超过2万。此外,该法规定美国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岁以上美国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国不受数量限制。该法还创立了对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入境实施劳工证制度,并规定每年的难民配额为1万人。

  《1976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取消了东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别,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额,即每个国家每年移民配额为不超过2万,其优先顺序为:①亲属团聚;②美国缺乏的技术工人;③难民。

  1978年:第95届国会对移民法规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个国家的单列配额,确定了全世界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额不得超过29万人。此外还立法规定双亲中一方为美国公民者,其子女可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过20年之50岁以上的外国人可以归化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收养外籍子女。此外还正式设立了难民身份。

  1980年《新难民法案》,该法对配额进行了某些变更,确立了“难民”和“政治庇护”的中请程序,同时批准在1980至1982年接纳5万难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额总数减少为27万。

  《1981年移民与国籍法修订案》,该法案修订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议案》。

  2、美国公民收养之外籍子女的年龄由14岁提高到16岁。

  3、再入境许可证由1年有效期增加为2年有效。

  4、取消外国人的年登记制度,但规定外国人在其变更住址后10天内须书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归化入籍需两证准入的规定。

  6、通过了参议院第1196号议案,批准台湾每年移民配额为2万,同时也给中国大陆保持两万。

  《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该法案以大赦为宗旨,共赦免了270万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认为该法虽以移民控制为名,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后又有若干新的有关移民的法律出笼,其中包括结婚欺诈修正案、反毒品滥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该法亦称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历年来改变最大,设立类别最多,而且最为宽松的移民法,该法案以合法移民与非法移民为中心,增加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合法移民配额从原来的每年27万人增加至675,000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实际配额为70万人。

  2、美国公民之近亲亲属不受配额限制。

  3、增加了若干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类别,同时增加了对非技术工入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类别包括O、P、Q、R等签证类别。

  4、创立了投资移民类别。

  5、创立了以人种多元化为宗旨的抽签移民类别。

  《1991年移民与国籍法综合枝术修订案》,该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申请豁免的类别并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长符合要求的H-1B外国医学院毕业生在美开业行医。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该法案是在近年来反移民情绪不断高涨下所通过的移民法,该法被一般人认为是一反历年来日益宽松的移民法而制订的具有综合性严厉条款的移民法,带有浓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该法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边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变及取消某些听证程序,快速遣返非法人境者。

  3、加重对愉渡非法移民及伪造移民证件的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对移民申请提交假材料的刑事处罚。

  4、增加了不可入境类的类别,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过180天,3年内不得再次入境;超过1年,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B、滥用F-1学生签证者被归入了不可入境类。其行为包括: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或公共资助的成人教育计划。如果违犯,5年内不得入境;

  C、拒绝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入境,其具体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须获得有法律制约力的经济担保或者经济来源证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过防疫接种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请移民必须提供其接受过防疫接种的证明;

  E、不按规定到场参加听证,移民法官可缺席下达递解令,被递解者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F、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包括物理治疗、医疗技师、职业理疗师、助理医师等)如果没有获得“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的考试证明或同等证明,则为不可入境类;

  G、伪称是美国公民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H、为逃避税赋而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者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I、家庭暴力犯被归入不可入境类。

  5、限制并惩罚雇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将因抗拒强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归入政治庇护类,但每年配额不超过1,000人。

  7、削减合法移民的社会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国使领馆申请签证。

  从美国移民法的变迁,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把有害于社会和不受欢迎的人排除在移民之外,这些人包括罪犯、娼妓、传染病患者、疯子、赤贫者、乞丐、颠覆分子、无政府主义者以及一夫多妻者等。在1882年以前的整个早期移民法中,对移民除了有害于公众者之外基本上没有限制,这反映了美国在建国之初的头一百年需要大量移民来开发和建设这个国家,因此对移民几乎是来者不拒。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年的美国也全凭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使美国能够在短短的一百来年即由东向西迅速拓展,并使中西部也日益城市工业化。

  从1882年到1952年可视为美国的中期移民法。在这段时间,其移民法总地趋于保守和相对静止的状态,反映了美国随着移民垦荒时代的结束,开始拒移民于门外。此外,在这一阶段由于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人萧条时期,一方面由于美国担心战争把难民推进这个国家而对移民开始实行配额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大萧条使美国失去了对移民的吸引力,因此进入美国的移民减少,移民法也几乎没有大的变更,1952年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彻底改变了美国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奠定了美国现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构架,从这个时期开始,由于美国一跃而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也因此成了各国移民的首选。一方面出于历史原因,因为美国这个国家可以说就是移民的大组合,不可能切断其移民渊源,使美国关闭国门,另一方面源于早年即有被滥用趋势的保护劳工市场观念,美国又力图把国门关闭,此外涉入移民法的机构除原有执法部门外,更有工会、利益集团和司法参与。还有自60年代开始的非法移民,也使美国的移民政策倍受冲击。

  美国移民法的一些规定

  移民法上规定,凡是居住在美国的外籍人士,在每次迁居更换地址后,十天之内必须以书面通知移民局,下载AR-11表,寄到表上要求的地址: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hange of Address

  PO Box 7134

  London, KY 40742-7134

  如是快递公司,寄到: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hange of Address

  1084-I South Laurel Road

  London, KY 40744

  表格链接: pdf 文件

  http://www.uscis.gov/files/form/ar-11.pdf

  http://www.uscis.gov/files/form/ar-11chin.pdf

  不通报搬家新地址,移民局以往几乎没有执行过处罚,但在移民法上有十分严重的后果,搬家后没有填报通知表格, 移民局依法可以把没有告诉移民局搬家换了新地址的外籍人士"递解出境"。移民局要真的找麻烦的话,搬家不报的小事也可以成大事。

  不带居留証件就出门,万一踫上有人要居美証件,不带在身上的话,罚 款一百元或三十天以下的拘留。移民法上规定“外籍人士要把美国政府发给他的居留証件,或申请居留証件的收据带在身上,违者为行为不检罪,罚 款一百元或者三十天以下拘禁或者两种处罚”。

  到底那种文件要带在身上,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所有的文件都带著,有人则认为外籍人士带附有美国签証的护照或绿卡即可。例如非移民签証者,要随身有I-94出入境白卡,白卡上通常只有第一次允许停留的期限,所以延期居留的话要把申请延期或允许延期的信件都带在身上。美国移民法上,并不要求外籍人士随身携带外国的証件,例如护照,不过多带文件总是比不带著文件要好。

  长期旅居美国境外是美国移民局认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继续保持在美国永久居住愿望及保持其永久居民身份的一个因素。如果移民官认为某绿卡持有人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事实已表明他/她没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并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移民官会取消此人的绿卡。绿卡持有人仅仅重申他/她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往往并不管用。美国移民局通过考虑以下因素来断定绿卡持有人是否有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

  1、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的长短。

  2、离开美国的目的。

  3、确定在美国境外旅居日期的事实因素。

  4、是否象美国居民一样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

  5、是否和美国保持固定的联系,如在美国拥有房产,银行帐户,信用卡和驾驶执照等。

  6、此人是否有近亲属在美国。

  7、此人的工作情况和地点,例如其雇主是美国雇主还是外国雇主,在美国境外的工作是暂时的,永久的,还是有固定期限的。

  美国移民法规定,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再进入美国;如果绿卡持有者需要在美国境外旅居1年以上2年以内,他们需要申请 “白皮书”(Reentry Permit)以便今后回到美国。虽然绿卡持有人在离开美国1年之内可以持绿卡进入美国,但不少绿卡持有人有这样一个错误观念:只要每年回美国呆上几星期就能保持其绿卡。这一错误观念正是来自于以上的规定。每年回美国呆上几个星期并不能证明绿卡持有人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图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愿望。尽管一些绿卡持有人每年回到美国呆上几个星期,但因为他们和美国没有足够的联系以证明美国是其永久居住地而被移民局取消绿卡。

  建议长期旅居美国境外的绿卡持有人要采用以下方法以确保他们能保持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1、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美国居民身份向美国税务局填交税表。这并不表明绿卡持有人实际上要向美国税务局缴税,因为美国和外国缔结的税务条约可能豁免其向美国缴税的义务。这些绿卡持有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均要反应在税表中。

  2、保持在美国的地址,即使是亲戚或朋友的地址。如果有不动产,不要轻易出售,可以出租。

  3、如果被美国雇主派往境外工作,要从雇主那里得到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信。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尽力保持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4、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而在美国境外为某个特定项目工作,或是短期工作,他们要获得雇用合同和表明工作条件和时间长短的证明。如果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就要小心保持尽可能多的其他和美国的联系。

  5、保持在美国的银行帐户。一些雇员被派往境外工作,但仍能领取美元工资,他们应要求雇主将美元直接存入他们的美元帐户。

  6、保持在美国的信用卡,保持驾驶执照并及时更换新的驾驶执照。

  7、如果绿卡持有人是被外国雇主雇用在美国境外工作,并且其家庭其他成员也不在美国,他们必须拥有能证明在美国境外长期居留的合理理由的书面文件,特别是当他们没有和美国存在其他联系时。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他们刚刚得到绿卡,尚未在美国建立根基,而又不得不照应他们在海外的生意和亲人,例如,变买个人资产,管理去世亲属的资产,或照顾生病的家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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