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内地与香港与1988年达成此安排:
1.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
2.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盈利归于内地常驻机构,否则务须在内地纳税。
3.若香港居民(包括企业)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抵免,惟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4.当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香港和大陆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条款,对在香港和大陆之间有交易、工作来往的人士就更方便了,省去了很多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