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长期在海外钻油平台任职的工程师申请加拿大公民入籍,因国税署认定其为加拿大“实际居民”,因此将离境期间算入境内居住天数,公民法官也允许其入籍。移民部认为他有“误导”之嫌,提出司法覆核,但遭联邦法庭驳回。
在海外钻油平台担任钻井工程师的阿布席纳夫因工作的原因,每两周才能回到位于新斯高沙省的家中与妻儿团聚。
为理清自己的居民身分,他向加拿大国税署询问,并在2009年8月18日获得回函,国税署在信中清楚表明,尽管阿布席纳夫长期住在海外,但仍与加拿大维持紧密的居住联系,因此该署认定他是加拿大的“实际居民”。
在税务上,所谓“实际居民”是指纳税人即使离开加拿大,仍被视为加拿大的实际居民,有别于“视同居民”。于是他在公民入籍申请书上将离境工作的天数全部算入在加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并附上国税署的信函影本。
审件的公民法庭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向阿布席纳夫的妻子查证他是否真的从事相关工作,最后核准他的公民入籍申请。
但加拿大移民部认为阿布席纳夫在申请表格上隐瞒离境事实是刻意“误导”移民部,审件的公民法官未对其实际居住天数详细查证就核准,于是提出上诉,要求联邦法庭撤销原裁定。
阿布席纳夫向法官表示,他是受国税局信件的误导,以为他离境期间仍算是加拿大“实际居民”,因此无须在申请表格上列出在境外工作的天数。但加拿大移民部指其说法不可信,显然是刻意误导。
联邦法官认为“误导”可能是出于无辜、错误或造假,就本案而言,他相信阿布席纳夫是看了国税署的回函认定自己属于加拿大“实际居民”,并非存心造假。且公民法官显然已考量申请人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才会做出允许入籍的裁定。于是驳回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请,维持原判。
加拿大入籍在居住天数上要求非常严格,如果对自身情况判断有误的话,很容易遇到上文工程师的遭遇,所以加拿大移民在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时一定要严格判断自己的身份及居住时间,以避免拒绝入籍的情况发生。
希望以上内容对移民加拿大的人能有所帮助,大家一定要注意想要加入加拿大国籍对居住天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