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美国移民入籍者的条件释放、延期判刑、缓刑及假释未满,移民局一般不会让其入籍,即使期满美国移民局也可能不批他的入籍申请,因为他们还要申请人在其申请入籍之前5年要行为端正方可入籍。更糟糕的是,移民法还赋予移民局在衡量入籍申请者是否行为端正时,不但要看申请者入籍前5年的纪录,还可以综合申请者其它方面情况,再决定申请者是否是行为端正的权力。
此外,移民局还要求申请人要一向行为端正。若在入籍申请前的5年中间犯了除前面提到的2种重罪之外的轻罪,也可能被认为是行为不端(Committed 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哪些犯罪行为会被认为行为不端,因而暂时不能入籍,但在华人小区里,有许多人曾经犯过这样或那样的轻罪,包括无执照行业、殴斗打架、协从卖淫及卖淫等。往往这类人都是接受政府指派的律师作为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这些公派律师一方面因为政府给的律师费极低,另一方面则很少懂得移民法,因而都希望自己的当事人很快接受轻罪及1年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延期判刑(Suspended Sentence),或缓刑(Probation)、假释等量刑。而当事人往往也因为想早一点出狱,或不了解认罪后会给自己日后的移民案子带来的后果,而接受其律师的建议去认一个轻罪。
我们曾经有一个例子,在申请入籍前有3次犯轻罪前科。第一次她被判缓刑1年,而这次犯罪是在入籍前5年以外。第二次及第三次都是在入籍5年之内,但这2次都被法庭驳回,不予受理(dismissed)。但移民局依然迟迟不批准她的入籍申请, 理由是她的行为不端。移民局有权力把她3次犯罪行为加起来做一个综合考虑,而决定她行为不端。最后我们一路据理力争,她才得以入籍。从这个案子上我们可以看到,移民局在决定一个美国移民入籍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端正上,有多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