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家庭团聚移民分为配偶、子女、父母、家庭最后成员以及照顾年迈体弱和病人类等几种。
1. 配偶(spouse)(subclass 100,309,300,310,801,110,814)
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可以担保自己的配偶移民澳大利亚。该签证既可以在境内或境外递交。自1996年底,移民法修改为凡取得该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有二年的考验期,(除结婚关系5年以上者除外)。
2. 子女(subclass 101,117,102,445,837,445,802)
凡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在经济上,精神上依赖于其父母的,其父母也可担保其子女移民 澳大利亚。该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等。
3. 父母(subclass 103. 804,864,884,173,143,)
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可担保其父母移民澳大利亚。其父母已属退休年龄者,即可在海外,也可在澳大利亚递交;未到退休年龄者,只能在海外递交。但是按照移民法规定,澳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保移民者必须是满足子女平衡测试。根据目前移民政策,年迈父母移民等候时间较长。
4. 家庭最后成员 (subclass 115,835)
申请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员中的最后一个成员居住在海外。他(她)可以被其在澳大利亚的亲属担保移民澳大利亚。这种申请同样可在澳大利亚和海外递交。
5. 照顾年迈体弱或病人移民(subclass 114,116,838,836)
申请人的亲属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因年迈体弱或长期患病,确属需有人长期照顾而澳亲属无人或有人又不愿照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此类签证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