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S1501法案的提议里,除了投资金额涨价外,就业计算的条件也更加严苛。
【美国EB-5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新条件】1、 投资人享受到的非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数量不得超过移民局认可就业总数的30%。
EB-5投资人可享受非EB-5资金所产生的就业,但不可超过移民局认可总就业数的30%,即使非EB-5资金的占比超过总投资额的30%。换句话说,EB-5资金所创造的就业要达到移民局认可就业总数的70%,这与现行法案相比是一项重大变革,增加了投资人创造就业的压力。
非EB-5资金是否可以给EB-5投资人进行创造就业一直是争论话题,此次也算是做出一个定论。此要求实际是要让EB-5在项目中占有更大的比例,承担更大的风险。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那么在该法案正式实施日之前,区域中心可通过申请I-924范本认证来保证项目的就业计算适用旧政策。目前侨外在售的所有EB-5项目均已递交I-924范本认证。
【美国EB-5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新条件】2、针对在TEA的项目,至少50%或以上的就业必须产生在该TEA区域内。
(1)如果TEA位于大都市统计区或组合统计区,项目用于计算的就业至少要有50%必须在这个大都市统计区或组合统计区里; (2)如果TEA在大都市统计区或组合统计区之外,那么至少50%的工作必须是在TEA所在的郡创造。如果不是这样,总的就业数量将被减少,直到满足50%的门槛。
此提案目标在于真实提高TEA地区的就业,而不是靠TEA以外地区就业弥补项目整体就业。
同样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那么在该法案正式实施日之前,区域中心可通过申请I-924范本认证来保证项目的就业计算适用旧政策。目前侨外在售的所有EB-5项目均已递交I-924范本认证,并且所有的就业都是产生于TEA认定地区。
【美国EB-5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新条件】3、投资于区域中心内的项目的投资人所创造的非直接就业最多只能占就业总数的90%。
隶属于一个区域中心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所使用的间接就业数最高可以占移民局认可就业总数的90%。新法案中关于就业计算的条款与现行法案相比,有明显的变革,首次划分了直接就业机会和间接就业机会在移民局认可就业总数中的份额,对直接就业的要求提高了。
【美国EB-5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新条件】4、 EB-5投资者可以使用BEA认可的经济模型和有效预测工具。
这意味着RIMS II的就业计算模型还是被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