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14条b款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的第214条(b)款是关于签发签证的法律条款,通常签证被拒签都是根据该条款被拒签的。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大家详细介绍214b条款。



  美国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美国对在其国内的旅游者并不像其它国家那样加以控制,比如强迫旅游者在当地政府登记。为了让外国人毫无负担地在美国旅游,外国人有责任在获得旅游或留学签证前证明自己会离美回国。美国移民法要求签证官把每个申请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图,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无此目的。

  214(b)条款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一部分,它规定:

  每位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必须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否则将被视为移民

  要符合非移民签证的条件,签证申请人必须分别满足《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101条(a)款(15)(B)或(F)款的要求,否则,将被依据214 条 (b) 款拒签。造成此种拒签最通常的考虑是要求是申请人应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通过出示自己在美国境外有赴美国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依据美国法律,每个申请人都必须做出证明。

  签证官的工作并不容易。他们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决定一个签证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得到一个短期的签证。在简短的面谈和审阅了签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牢固约束力的证据之后, 大部分的申请都会有结果。

  牢固的“约束力”因国家、城市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约束力”是指迫使您在祖国或某地居住的各种关系,如: 您的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个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寓、汽车、亲近的家庭成员及银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内。

  作为美国公民或者合法的永久居民, 想象一下您自己在美国的约束力。外国的领事机构是否会认为您不打算放弃在美国居住? 如果您有自己的工作,家庭,有自己的或是租来的房子公寓, 或者有其它的情况使您在完成海外旅行之后必须返回美国,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 “是的”。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扩展阅读: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14条b款的原文和译文

  原文:

  (b) Every alien 10/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 An alien who is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of an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ntitled to enjoy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 [22 U.S.C. 288, note], or an alien who is the attendant, servant, employee, or member of the immediate family of any such alien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pply for or receive an immigrant visa, or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unless he executes a written waiver in the same form and su bstance as is prescribed by section 247(b) .

  译文:

  每个外国人10/ (除了101(a)(15)节的小段 (L) (V)中所描述的非移民,以及101(a)(15)(H)(i) 节中除了(b1) 分条款之外的任一条款所描述的非移民)将被假定是移民,直到其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让领事官员感到满意,以及在申请进入美国时获得移民官员的准许,在101(a)(15) 节的规定下获得一个非移民身份。任何外国政府或任何国际组织的外国官员或外国员工都有资格享受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288, note]中规定的特权、免除,以及豁免,但任何此类外国人的随从人员、侍者、雇员,或直系亲属成员都没有资格申请或得到移民签证,或作为移民移民进入美国,除非其按247(b)的规定,以同样的形式和材料做成了书面弃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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