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三、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
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四、社会福利服务
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 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 ,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
进入80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级),社会福祉协议会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
80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4000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年)、老人福祉法(1989年)、医疗保护法(1991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年)等。特别是1987年在全国的邑、面、洞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
老人福利 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1995年有2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146所,收容人数有8396人,占老年总数的0.3%。在146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84所,收容4806人;老人疗养设施41所,收容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21所,收容806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
残疾人福利 问题是1988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2.5%。残疾人福利有3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
儿童福利 是指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
妇女福利 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
流浪者 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
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
韩国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时间较短,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福利模式至关重要。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其基本特征如下:
1、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的均衡。
2、搞好基本保障。基本收入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教育保障、基本居住保障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政府应搞好这四个基本保障。
3、效益和均衡的协调。
4、积累的劳动政策。
5、建立“家庭般的社会”。
韩国具有长期的农耕社会传统,种田互助,全村人互帮的习俗在现今社会里仍然存在。因此,韩国式福利国家应提倡家族共同体,地区社会共同体、企业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
福利和增长均衡的模式与韩国的家庭传统结合,不采取设施为中心的西欧方式,实行在家庭照顾的“家庭般的社会”,这就是韩国式社会福利模型。当然,随着现代化、国际化的进步发展,经济结构、收入结构、就业结构、家庭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观念都将发生变化。所设想的这种带有“传达室统特色”的韩国社会福利模式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在发展和实践中接受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