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的相关常识

2016-07-28 16:14:36 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免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部分特殊区域,则投资额可降为53万美金。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设的企业”经商机会,交换投资者的“ 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数额是100 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地区50 万元,并至少创造10 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 项目每年有一万个名额, 3000 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区域的投资者。

  为有效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地区,投资人在这个地区内投资。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地区中心则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只要是地区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投资所提供的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非常适合于大陆,台湾,香港,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地华人企实业家投资并移民美国。对于本计划在美国开分公司,进行合营,上市的大陆,台湾等地的公司来说,投资移民签证是一份不可多得的附加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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