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所有厄经济部门均可进行外国直接投资,无须得外贸工业渔业部的事先批准,并享有厄自然人和法人的同等待遇。
该法认定的外国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自由兑换货币形式的金融资本;
2、 实物资本,如厂房、新的或改装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等;
3、 无形的技术投入,如商标、工业模型、技术援助以及不同形式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知识等。一切技术转让合同均应在厄外贸、工业渔业部登记,方能视为投资。
该法规定,合法注册的外国投资享受下列保障:
1、投资产生的纯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国外;
2、投资对象企业因全部或部分清偿或通过出售股票、股份、投资权利所获利润,在付完有关赋税后,可以汇出。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股票、股份或投资权利出售给另一外国投资者,须在中央银行进行登记;
3、可完全自由交易登记的投资;
4、享受执行安第斯共同体解放纲要所规定的利益,以及第三国对厄符合特别准则或产地特别要求产品给予的优惠关税;
5、自由加入全国金融系统和证券市场,获得为发展投资项目的短、中和长期贷款,以及开立银行帐户的自由;
6、和国内企业相同,可以参与有关促进机构,享受技术帮助和协作;
7、产权所有,除现行法律规定外,无其它限定;
8、为其投资发展的需要,可自由参与外汇市场。
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固定赋税待遇,即:注册登记超过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不变,与投资时税率一致。新投资项目在其投资登记日或投资实际执行日起(按投资企业营业之日算起),开始享受这一待遇,现有企业按其投资登记或投资实际执行日算起。
享受固定赋税待遇的具体规定为:无扩大生产计划的现有企业进行的新投资者享有10年固定赋税待遇;为发展新的投资项目或致力扩大生产的新投资者享有20年固定赋税待遇。
根据厄国家现状以及投资者的提议,厄出口与投资促进委员会可授权修改关于享受固定赋税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的最低数额(即注册登记超过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通过的修改只对新的投资有效。根据有关特定投资的需要,对符合享有10年固定赋税待遇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享有该项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5年,对符合享有20年固定赋税待遇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享有该项待遇的期限延长至25年。
关于外国投资的一般保障,该法规定,厄通过公共部门的各类组织和机构,确保外国投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厄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自由和有保障地发展。任何歧视和违反常规的情况,外国投资者都可向厄外贸、工业渔业部提出控告,该部应直接或通过外贸与投资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对上述情况作出修正。公共部门的组织和机构有义务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可供公开的、对发展投资有益的信息和材料。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义务,该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应遵守并执行厄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劳动、社会保障及现行税法中有关财税义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并完全恢复造成的损害。如企业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外贸、工业渔业部在得到环境部门的报告后,可向出口与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部分或全部禁止企业投资行为。
关于争端解决该法规定:厄完全遵守与他国以及所参与国际组织签订批准的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在内的促进与保护投资条约和协定。因执行该法而产生的争议,厄和外国投资者可提交厄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仲裁法庭处理,或按由厄参加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特别达成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