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按照宪法第92(1)(h)章,议会规定这种有资格类型的人,通过申请,登记为公民。因此在1984年的圣基茨和尼维斯法案中的第3(5)章中有如下条款:“根据此章中的(8)、(9)部分,合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内阁规定的方式投资并缴纳规费,如果内阁满意他们已经在圣基茨和尼维斯进行的实质性投资,申请人将被登记成为圣基茨和尼维斯公民,根据现行法律不享受任何形式的选举权。”
根据内阁决议政府决定,确定何种项目和多少数额的投资,应当有资格称为“实质性的投资”,以符合投资公民法案。
按照当前规定,根据投资移民项目获得公民身份的资格,政府需要:投资在指定的房地产,投资金额不低于40万美金,外加上各种注册费用(房地产选项),或捐献25万美金到45万美金的数额(金额取决于申请中所包含的家庭成员的数量)给糖业多元化基金(一个公共慈善机构)(SIDF捐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