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
1) 老年保障:公务员享有长俸(或年积金)、恩俸等。企业和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的雇员享有强积金或年积金。
2) 失业保障:雇员主要享有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破产欠薪保障,部分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被解雇时可领取;政府公务员被辞退时,亦可领年积金。
3) 工伤保障:雇员主要享有工伤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
4) 医疗保障:雇员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
5) 生育保障:女性雇员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资。
6) 福利:雇员主要享有带薪假期。公务员及一些社会公用事业机构人员还享有房屋津贴、子女受教育津贴等。
7) 收入保障: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计划厘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可获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长期个案援助金,老人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现金补贴。
8) 灾害保障:灾民可享受现金援助和物资援助,包括丧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受伤补助和临时补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临时住所等。
9) 暴力及执法伤亡保障: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执法而意外伤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属,均可享受现金赔偿。
10) 交通意外伤亡保障:凡因交通意外伤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属,均可享有援助金。
2 .社会服务制度
1) 老年人服务:全港有老年活动中心260多间,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8间,老年家务助理队120多个。高龄人士还可享有高龄津贴。
2) 残疾人服务:其内容和方式包括展能中心、庇护工场、辅助就业、康复服务市场顾问、社区康复网络、残疾幼儿照顾及训练、家居训练、社交及康乐服务、辅助医疗服务、住宿照顾、特别交通服务。此外,伤残、弱智人士可享有伤残津贴、政府和志愿机构对他们还提供包括教育和训练、职业康复、医疗、日间照顾等社会服务。
3) 儿童服务:包括保护儿童服务、监护儿童服务、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寄养服务、领养服务、幼儿中心服务、暂托幼儿服务、幼儿中心缴费资助计划等。对残疾儿童、缺乏正常家庭环境(包括由于父母离婚、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儿童设多种心理辅导课。
4) 青少年服务:包括青年事务办事处、儿童及青年中心、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外展社会工作服务、综合服务队以及为青少年举办的专项活动。全港设有200多个青少年中心。
5) 家庭服务:包括家务助理服务、家务指导服务、受虐待妇女住宿服务、临床心理服务、热线电话服务、家庭生活教育、体恤性住房安置、给予床位住客服务、露宿者服务、家居照顾示范及资源中心、医务社会服务及禁毒服务等。
3 .教育及医疗保障制度
1) 教育保障:九年强迫免费教育。教育经费平均占财政预算的17%,开支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比重平均为3%,已接近甚至超过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发达国家水平。
2) 医疗保障:香港社会的医疗卫生服务,是香港社会福利的主要项目之一。香港市民只要持身份证,缴付低微的费用,便可获得政府医院和政府补助医院的医疗服务。
4 .公房廉租制度
20世纪70年代,港府成立房屋委员会,统筹公屋规划、建设和管理,同时定下“十年建屋计划”(后改为四年建屋计划)。公屋以低于市价30%左右出售给公屋租户或收入有限的家庭。1988年港府正式提出长远房屋策略白皮书,其原则是确保所有家庭在其自身能够负担的楼价和租金范围内,都能够买或租用适当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