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土安全部公布2017年1月17日将生效的移民新规

2016-11-25 14:19:07 美国移民政策
    为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移民新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H-1B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

  这项新规定“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

  重要规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 -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 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寛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 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 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或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 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 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或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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