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税法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长达76页之多,很多领域都有单独的规定,其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是一套征税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墨西哥税法,凡是月收入在32700比索(约合人民币11814元)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金额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繁杂的规定常常使得很多纳税人无所适从,同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上也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因此,偷税漏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那些偷逃税款的人,税务部门发现之后会先向其发送一个书面通知,“邀请”其补交税款或说明情况,纳税人收到通知后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墨西哥的税务部门除了征税之外,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向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普及相关的纳税知识。为此,税务部门在各地的办公机构都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询问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可以前往税务局办公室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德国 国家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在德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国家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于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
德国从2000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目前个人所得税税率降到战后最低水平,但仍是德国第一大税种,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三分之一。
从2010年开始,德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6322欧元(约合人民币47000元)提升到7664欧元(约合人民币57000元),最低税率由25.9%降为15%,最高税率从53%降到42%。同时,政府还根据家庭情况(如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包括: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等。(王一综合自新华网、《检察日报》、《中国法院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