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的管理及运营均在塞浦路斯的,其净利润按统一的12.5%的税率征税。
• 出售股份及以债券命名的金融工具的,其利润免税。
• 塞境外管理与运营的海外分支机构及海外经营的业务合伙人完全无需在塞缴纳公司营业税及收入税。
• 红利在特定条件下完全免税。
• 公司非主营业务而来的利息收入完全免除公司营业税(仅需缴纳国防特别捐税)。
•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支付利息免预提税。
• 出售国外房产(包括土地和股份等,出售位于塞浦路斯的不动产除外)所得利润免资本利得税。
• 知识产权净收益(即收入减去直接成本,例如产权摊销、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80%完全免税,净收益的20%按12,5%的税率征税。
• 专利与商标出售利润的80%完全免税,净收益的20%按12,5%的税率征税。
• 以塞浦路斯籍登记注册船只的运营及管理的利润完全免税。
• 非塞浦路斯籍船只的,可自行选择按4,2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或缴纳吨位税。
• 集团背对背融资的利润额可低至0.125%。
• 税务亏损可连续5年累计计入。
• 公司集团内盈利公司可利用亏损公司的亏损实现税务的降低。
• 与很多国家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无外汇管制(可实现任一国家任一货币各个账户的自由流通)
• 受益人确保保密性及匿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