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中国申请人子女年龄的相关信息

2017-01-06 15:49:31 美国移民经验

  中国EB-5申请排期造成的最令人痛心的后果就是附属申请子女超龄的问题。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首次出现是在2015年5月,在此之前申请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seek to acquire”程序有效冻结子女的年龄。但是,由于目前排期时间超过30个月,而且会越来越长,就算有的I-526申请审核时间拖延至2年,在I-526批准的时候,其优先日期也不一定排到签证名额,导致无法采取”seek to acquire”程序冻结子女年龄。因此,除非在递交申请时子女年龄不超过17岁(18岁尚有一定风险),多数递交申请时已满19岁、20岁的子女很有可能超龄。

  在2014年和2015年递交的I-526申请中,有数以千计的子女作为附属申请人,其中很多申请批准后并没有在2015年5月排期开始之前采取”seek to acquire”程序冻结子女年龄,导致子女超龄,丧失随父母一起移民的资格。随着中国签证排期时间增加,附属申请子女超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儿童移民身份保护法(CSPA)》提供了冻结附属申请子女年龄的办法,但是要真的掌握这个办法并不简单。移民律师和EB-5申请人必须懂得如何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门周旋,并且掌握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指南。

  以下是关于CSPA锁龄程序的重点知识:

  CSPA的基本概念

  CSPA允许从附属申请人子女的实际年龄中减去移民申请 (I-526) 的审核时间,子女的CSPA年龄即等于签证有名额时小孩的实际年龄减去I-526的审核时间。签证有名额的时间是指I-526批准后,优先日期早于A表截止日期的时候,通常是签证公告板当月的第一天。但是,CSPA并不冻结I-526批准后到签证有名额这段时间,除非当签证有名额时采取有效措施冻结小孩年龄。在2015年5月排期尚未开始之前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现在I-526批准后,申请的优先日期通常并不”current”即没有签证名额,除非申请审核延迟了很长时间。

  冻结CSPA年龄

  只有在签证有名额后一年之内进行”seek to acquire”程序,子女的年龄才能得到有效冻结。子女的CSPA年龄冻结才能保证在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的最终批准前不会超龄。

  如何冻结CSPA年龄

  以前,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简称FAM)里规定了三种冻结子女年龄的主要方式:

  递交DS-260网上申请,但是也允许递交DS-230表(DS-230表为DS-260的前身,是纸质表格)。

  递交I-824表,适用于主申请人在美国转身份,子女后续从海外加入移民申请的情况。

  第三种,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适用于主申请人和附属申请子女都在美国,且符合调整身份资格的情况。只有主申请人递交I-485是不能锁住子女年龄的,必须由主申请人和子女一起递交。

  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还表示,仅仅支付领事馆签证费也是足够作为冻结年龄的证据的(但是签证费只有在国务院发出缴费通知单之后才能支付,而缴费通知单的发放速度不稳定,通常很难预测)。

  2016年4月15日政策备忘录。在移民上诉委员会判决Matter of O. Vazquez一案后,移民局发布政策指南,明确指出,支付签证申请费就算达到seek to acquire的要求,而不一定需要递交正式签证申请。

  新规定

  在签证现代化政策指导下开始把签证公告板分成A表和B表之后,国务院修改了外交事务手册(FAM)里面关于CSPA冻结年龄的规定,新的规定为9 FAM 502.1-1(D)(6)条,更改的部分有:(i) 递交DS-260仍然可以冻结子女年龄,但是不能再使用DS-230纸质申请; (ii) 支付签证申请费就算达到seek to acquire的要求。

  FAM的新规定看起来容易,但是执行起来却有困难。因为申请人必须在国家签证中心(NVC)给每个家庭成员发出签证费缴费单后才能递交DS-260和支付签证费。但是,如果NVC认为小孩的年龄接近超龄,则不会发出小孩的缴费通知单。这常常使得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的家庭无法及时完成冻结年龄的程序。相反,纸质的DS-230则不需要等NVC发出缴费通知就可以递交,但现在新规定又禁止使用DS-230。此外,有的时候最终面试通知上还去掉了附属申请子女的名字,取消其面试资格。我们建议在I-526申请时即说明附属申请人会通过领馆程序申请,并且交上附属申请人的护照、出生证明、身份证,让NVC在发出缴费通知单时不至于漏掉附属申请人。

  就算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完成了冻结年龄的程序,面试时如何向签证官证明这些程序已经完成又是另一项挑战。以前使用的纸质DS-230申请是不会被记录到电子数据库的,所以签证官并不知道申请人通过DS-230作出了冻结附属申请子女年龄的行为。递交I-824表的情况也是同样,该表是递交给移民局的,而移民局并不会主动通知国务院收到申请人的I-824表。

  解决办法

  移民律师必须不断要求NVC发放附属申请子女的缴费通知单。如果面试通知里去掉了附属申请子女的名字,律师必须联系领事馆,递交法律意见书,解释附属申请子女没有超龄,并且提供冻结程序已经完成的证据。重要的是,附属子女是否超龄的最终裁决权掌握在面试时的签证官手上,而不是之前的NVC程序中。

  一年半之前完成CSPA冻龄程序的申请人可能发现当时采取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NVC现在的新规定了。所以移民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尤其重要,移民律师必须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造成锁龄的困难,然后为客户向NVC和国务院作出有效的辩护和解释,向其证明子女的年龄根据CSPA要求已经冻结。

  在中国申请人排期增加的情况下,律师有CSPA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变得至关重要。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小孩超龄,父母甚至撤销他们的申请,重新以小孩作为主申请人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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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EB-5申请排期造成的最令人痛心的后果就是附属申请子女超龄的问题。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首次出现是在2015年5月,在此之前申请人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seek to acquire”程序有效冻结子女的年龄。但是,由于目前排期时间超过30个月,而且会越来越长,就算有的I-526申请审核时间拖延至2年,在I-526批准的时候,其优先日期也不一定排到签证名额,导致无法采取”seek to acquire”程序冻结子女年龄。因此,除非在递交申请时子女年龄不超过17岁(18岁尚有一定风险),多数递交申请时已满19岁、20岁的子女很有可能超龄。

  在2014年和2015年递交的I-526申请中,有数以千计的子女作为附属申请人,其中很多申请批准后并没有在2015年5月排期开始之前采取”seek to acquire”程序冻结子女年龄,导致子女超龄,丧失随父母一起移民的资格。随着中国签证排期时间增加,附属申请子女超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儿童移民身份保护法(CSPA)》提供了冻结附属申请子女年龄的办法,但是要真的掌握这个办法并不简单。移民律师和EB-5申请人必须懂得如何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门周旋,并且掌握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指南。

  以下是关于CSPA锁龄程序的重点知识:

  CSPA的基本概念

  CSPA允许从附属申请人子女的实际年龄中减去移民申请 (I-526) 的审核时间,子女的CSPA年龄即等于签证有名额时小孩的实际年龄减去I-526的审核时间。签证有名额的时间是指I-526批准后,优先日期早于A表截止日期的时候,通常是签证公告板当月的第一天。但是,CSPA并不冻结I-526批准后到签证有名额这段时间,除非当签证有名额时采取有效措施冻结小孩年龄。在2015年5月排期尚未开始之前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现在I-526批准后,申请的优先日期通常并不”current”即没有签证名额,除非申请审核延迟了很长时间。

  冻结CSPA年龄

  只有在签证有名额后一年之内进行”seek to acquire”程序,子女的年龄才能得到有效冻结。子女的CSPA年龄冻结才能保证在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申请的最终批准前不会超龄。

  如何冻结CSPA年龄

  以前,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简称FAM)里规定了三种冻结子女年龄的主要方式:

  递交DS-260网上申请,但是也允许递交DS-230表(DS-230表为DS-260的前身,是纸质表格)。

  递交I-824表,适用于主申请人在美国转身份,子女后续从海外加入移民申请的情况。

  第三种,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适用于主申请人和附属申请子女都在美国,且符合调整身份资格的情况。只有主申请人递交I-485是不能锁住子女年龄的,必须由主申请人和子女一起递交。

  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还表示,仅仅支付领事馆签证费也是足够作为冻结年龄的证据的(但是签证费只有在国务院发出缴费通知单之后才能支付,而缴费通知单的发放速度不稳定,通常很难预测)。

  2016年4月15日政策备忘录。在移民上诉委员会判决Matter of O. Vazquez一案后,移民局发布政策指南,明确指出,支付签证申请费就算达到seek to acquire的要求,而不一定需要递交正式签证申请。

  新规定

  在签证现代化政策指导下开始把签证公告板分成A表和B表之后,国务院修改了外交事务手册(FAM)里面关于CSPA冻结年龄的规定,新的规定为9 FAM 502.1-1(D)(6)条,更改的部分有:(i) 递交DS-260仍然可以冻结子女年龄,但是不能再使用DS-230纸质申请; (ii) 支付签证申请费就算达到seek to acquire的要求。

  FAM的新规定看起来容易,但是执行起来却有困难。因为申请人必须在国家签证中心(NVC)给每个家庭成员发出签证费缴费单后才能递交DS-260和支付签证费。但是,如果NVC认为小孩的年龄接近超龄,则不会发出小孩的缴费通知单。这常常使得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的家庭无法及时完成冻结年龄的程序。相反,纸质的DS-230则不需要等NVC发出缴费通知就可以递交,但现在新规定又禁止使用DS-230。此外,有的时候最终面试通知上还去掉了附属申请子女的名字,取消其面试资格。我们建议在I-526申请时即说明附属申请人会通过领馆程序申请,并且交上附属申请人的护照、出生证明、身份证,让NVC在发出缴费通知单时不至于漏掉附属申请人。

  就算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完成了冻结年龄的程序,面试时如何向签证官证明这些程序已经完成又是另一项挑战。以前使用的纸质DS-230申请是不会被记录到电子数据库的,所以签证官并不知道申请人通过DS-230作出了冻结附属申请子女年龄的行为。递交I-824表的情况也是同样,该表是递交给移民局的,而移民局并不会主动通知国务院收到申请人的I-824表。

  解决办法

  移民律师必须不断要求NVC发放附属申请子女的缴费通知单。如果面试通知里去掉了附属申请子女的名字,律师必须联系领事馆,递交法律意见书,解释附属申请子女没有超龄,并且提供冻结程序已经完成的证据。重要的是,附属子女是否超龄的最终裁决权掌握在面试时的签证官手上,而不是之前的NVC程序中。

  一年半之前完成CSPA冻龄程序的申请人可能发现当时采取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NVC现在的新规定了。所以移民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尤其重要,移民律师必须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造成锁龄的困难,然后为客户向NVC和国务院作出有效的辩护和解释,向其证明子女的年龄根据CSPA要求已经冻结。

  在中国申请人排期增加的情况下,律师有CSPA相关的经验和知识变得至关重要。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小孩超龄,父母甚至撤销他们的申请,重新以小孩作为主申请人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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