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如非英国居籍的股东所持有物业的价值超过32.5万镑,在其身故后则须缴交相等于物业价值40%的遗产税;即使股东将离岸公司股份馈赠他人,如股东在7年内去世,接受馈赠股份的人士仍将被征收遗产税。若股东为信托,则须每10年缴交相等于物业价值6%的遗产税;若信托在该10年期内分配资产,亦需缴交遗产税。
在信托方面,特别须注意若信托委托人同时为受益人,除以上课税外,该物业的总价值亦将算作他/她遗产的一部分,并须缴交遗产税。
2015年夏季预算同时宣布了一项有关非英国居籍之英国居民的重大课税改动,新措施亦将于2017年4月6日生效。若非英国居籍人士在过去20个课税年度中居英超过15年,其所有课税将当作英国居籍计算。换句话说,他们将须就全球收入和收益缴税。此外,他们亦须就个人持有的全球资产缴交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