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项法案,“任何用作商业用途的照片、视频材料或其他图像,都必须先获得作者或者授权代表一方的事先同意。”据称,“商业用途”不仅包括出售照片,也包括向“脸谱”等社交网络上传照片,因为这会为网站带来广告收益。也就是说,希望把照片传到社交网络的游客,在拍摄有名胜古迹、标志性建筑物之前,必须先得到这些机构或个人的授权。如果游客未经同意,将照片上传到社交网站,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
目前在欧洲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有一项名为“全景自由”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游客可以拍摄及发布名胜古迹,以及公共场所建筑物、雕塑及艺术品等照片。摄影师进行街头摄影、画家描绘城市街景,以至电影拍摄城市市容,均受到“全景自由”条款保护。但是,在不同国家,“全景自由”条款的内容也有些不同。比如在德国等国家,在景点、商场等建筑物内部拍照,需要获得管理方的许可。有些国家即使拍摄私人建筑物的外部也需同意。一些国家的景点还要求谷歌和维基百科不得发布其图片。
据悉,本来一名德国籍议员提出草案,是希望欧盟实施标准统一的“全景自由”条款。想不到,欧洲议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时却决定对这一条款进行限制。许多欧洲人认为,新草案会禁止游客拍照,限制拍摄自由权。有法律专家说,“商业用途”的范畴将很难界定。有评论称,改革提案是一种倒退。许多分析人士表示,欧洲议会7月9日投票很可能通过修订,之后会交由欧盟委员会就立法作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