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业移民和香港企业家移民的区别在何处

2017-02-01 10:47:10 香港移民种类
   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合大陆居民申请;而主要适合非内地的居民申请,香港企业家移民政策是针对拥有海外身份的人士设定的。

  香港商业移民和香港企业家移民的申请条件有以下分别:

  香港商业移民 旨在为有意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内地中国居民注,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注: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港就?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详情可按此。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香港商业移民申请资格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淮: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

  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需留意。

  香港企业家移民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的中国居民、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香港企业家移民申请资格

  企业家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淮则,可获考虑批淮: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一)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

  (1)业务计划。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须提交两年的业务计划,陈述其业务性质、业务市场分析、市场定位、经营方向、销售对象、产品营销策略等,以显示其业务适合并能够在香港发展。申请人亦须提交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的 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财务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事务处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业务计划,徵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审视该业务能否配合香港整体的经济发展。举例而言,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属于或能否配合香港具优势的产业, 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即贸易及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业)或经济发展委员会正探讨扶助的四个行业群(即航运业、会展及旅游业、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2)营业额。申请人如在海外经营相关业务或参与在香港的业务,须提交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以显示其过去一年的营业额及盈利。开办业务的申请人则须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包括其营业额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处审理在港开办业务的申请时,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相关业务的投资或工作经验。有需要时,入境处会徵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评核申请人的业务是否适合并能够在香港持续稳定增长,并为所属行业注入新动力。

  (3)财政资源。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

  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

  (4)投资款额。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

  (5)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申请人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及规模,定下组织架构,釐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僱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援人员等)。

  (6)引进新科技或技能(如适用)。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

  (二)初创业务

  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淮。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

  (1)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数码港培育计划;

  (4)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

  (5)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淮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受训,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淮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淮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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