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经济条件好的都会选择移民海外,这也是近几年的趋势所在。一直以来,美国都是移民热门国家,那么没有EB-1A移民推荐信如何写呢?下面出国留学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美国移民局的立场是,推荐信应有价值,但它不应该称为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申请成功的基础。然而,专家撰写的受益人所在专业领域的推荐信通常是构成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证明受益人符合优秀人才的标准。
因此,建议提供一封推荐信,但这封信的内容应起到强化申请的作用。写推荐信最常见的错误之一就是认为越长越好。推荐信的长度并未指定。我们相信有效的推荐信为两至三页。有效的推荐信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作者的资质:作者必须具备发表意见的资格。作者通常将提供目前的职称、受到的荣誉、所在专业领域的领导地位和任何其它能证明作者资质的项目。
2、作者与申请人熟悉程度:作者必须证明他对申请人工作的熟悉程度。
3、申请人工作:作者必须说明谈到申请人的工作或成就。作者没有必要详细讨论申请人的所有成就,但至少应该提到作者最熟悉的成就。
4、申请人的工作的重要性:作者也应该谈论申请人工作如何及为何重要,或将如何有益于美国。
一个令人令人印象深刻的简历通常会成为EB-1A申请成功的基础。虽然移民法本身具有高度技术性,但EB-1A申请在许多方面上都比其它移民签证类别灵活、开放。
标准分析
1、一次性成就
无论获奖者是什么国籍,重大的国际奖项通常都是在国际媒体上报道的,这是大众所熟知的,包括高额的现金奖励。在评估过程中,裁定者在评估过程中,倾向于关注该奖项是否被国际媒体报道,以确定是否符合重大奖项和国际认可的标准,所以建议尽可能多地提供有关获奖的国际媒体报道。
2、继续享有国内或国际声誉的其他证据
获得仅次于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专业领域优秀奖项的证据
申请人可以通过展示凭其作品所得的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奖品或奖励,来达到这一标准。当使用上述十个标准之一时,得到国家级认可的奖励就足够了。但是该奖励必须要显示获得者在其领域内的优异程度和成就水平,而不能仅仅是当地的、地方的或省级的奖励。
奖项提名不能认定为与获得该奖项具有同等分量,尽管具有很高声望的奖项,比如奥斯卡奖或者格莱美奖的提名,可能具有一定的分量。
USCIS也会考虑奖项接受者或者获得者的数量,以及限制竞争对手。
要求提供由被认可的国内或国际专家所判定的协会会员在相关类别专业领域所获杰出成就的证据
满足这项标准需证明外籍人士在该协会的会员资格是排他的,即该协会要求杰出成就是入会的前提。所提供的证据需证明受益人已经被该领域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定、并获得杰出的成就。
满足这项标准需证明外籍人士在该协会的会员资格是排他的,即该协会要求杰出成就是入会的前提。所提供的证据需证明受益人已经被该领域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定、并获得杰出的成就。
在专业和重要商业出版物或者其他主流媒体发表关于该外籍人士在其相关类别专业领域的稿件
满足该标准可以通过提供有关受益人的出版物,来证明其已经达到所在专业领域的最高点。
该出版物首先要与受益人相关。例如,文章如仅引用受益人的作品是没有帮助的,除非受益人因在其所在专业领域中的权威性而被明确引用。
此外,该出版物须是专业的或者重要商业出版物,或者是主流媒体期刊。在国内或者国际重点发行是该出版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证明其独立或者作为小组成员评审其所在相关类别领域、或者联合专业领域中他人的作品
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是,该外籍人士须已在该领域评审过他人作品。通常来说,此标准要求的证据仅是其参与评审同领域其他人的作品,并不要求证明其参与评审是源于其杰出才能。
例如,学术期刊的同行评议,或作为博士论文委员会成员,对攻读学位者的成绩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做出最终判断,可以满足此项标准。申请人也可提供解释,说明其在该领域评审经历的重要性。
对所在专业领域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的科技、学术、艺术或与商业相关的贡献
满足此项标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已经在该领域做出的独创性贡献,且这些贡献是重大而且重要的。具体来说,申请人需提供重要文件来证明其作品是如何被认定为独创的,以及该作品对其所在领域与所有其他作品相比是如何做出了更重要的贡献,以及个人、机构和组织对此颁发的证书。仅证明受益人发表过原创作品不能满足此项标准。与这类标准相关的证据类型可能会因受益人所处的领域而有所不同。
在专业或重要商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所在专业领域的学术文章
USCIS 把学术文章定义为“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在其专业领域撰写的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的报告”以及其他领域“有建树之人所撰写文章”。学术文章应具备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并可包含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对文章中表达的观点进行说明。
学术文章应附带信息,明确发行刊物的发行量和目标受众。另外,证明出版物的重要性或价值以及该出版物之所以使受益人达到其领域尖端的原因同样非常重要。
外籍人士在艺术展览或展示活动上对其专业领域作品的展示
只需证明受益人的作品已在艺术展览、展示或表演活动中得到展示即可满足此标准。必须证明实体或虚拟的场馆本质上是艺术性的。
为了支持最终优点判定,对于此类别中的证据,建议证明此展览或展示活动本身是独具特色的,且受益人的作品对展览非常重要。
展览的声望或赞誉不应局限于一个地区或民族,而应被广泛传播,以证明受益人已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对于表演艺术家,USCIS可降低标准,这是因为表演艺术家通常不只通过公开表演获得声誉,而是通过不断吸引大量的国家或国际观众。此外,会议展示通常不应用于此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主要或关键职务
为符合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某机构担任主要或关键职务,且此机构因其具有卓越声誉或最近产出过其他杰出成果而可被认定为“卓著的”。
证明外籍人士相对所在专业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它特别高的劳务报酬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相对于所在专业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
证明在演艺领域获得的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记录,磁带、光碟或视频销量
规定标准不适用于所在专业领域的可比证据
若规定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所在专业领域,那么“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十项标准中的某项具体标准不适用的原因,并提供同此标准有关的可比证据。USCIS将该可比证据视为其他九项标准中一项标准的替代,而非单独创造出的可用以替代所有十项标准的标准——即申请人仍必须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对美国有益
《移民与国籍法案》中规定:受益人“进入美国将预期在极大程度上使美国收益”,但有关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规定未提及此要素。因为只要“外国杰出人才在所在专业领域将以某种方式极大有利于美国利益”,他们一般就会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