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子女21岁怎么办

  2018年3月中旬,美国国务院发布了4月移民签证排期表。从2018年4月1日起,中国大陆地区出生者的EB1签证号码名额再次变为不可用。跟着出国留学网来看看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子女21岁怎么办?

  一、儿童的定义

  “移民与国籍法” (INA)将 “儿童” 定义为未满21岁且未婚的人。

  二、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

  如果申请人以儿童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也称绿卡),但在获得批准之前年龄已经超过21岁。那么从移民角度讲该申请人将不再被视为儿童。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超龄”,这就意味着这类申请者将需要提交新类别的申请,且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获得绿卡,或者可能不再有资格获得绿卡。

  美国国会意识到,许多儿童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大量待处理积压申请案而超龄,因此颁布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以保护某些儿童免于“超龄”。CSPA已于2002年8月6日生效。

  三、如何计算CSPA年龄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供了一种计算年龄的方法,以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对“儿童” 的定义,所计算出的儿童年龄被称为的“CSPA年龄”。这个法案允许一些人在21岁生日以后仍然在移民意义上被分入“儿童”类别。

  那么如何计算CSPA年龄呢?简单地说,就是通过申请者 “移民签证可用日期”减去“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计算出来的。当然,在此期间申请者必须保持未婚状态。

  CSPA年龄=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申请审批等待时间的天数

  其中移民签证可用日期时的年龄被界定为下列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

  A.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排期公告栏签证变为可用(CURRENT)那个月的第一天

  B.申请者申请获批的那一天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是正确提交日期(移民局收到正确提交的日期)到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

  等待审批时间的天数=移民局批准日期-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

  举个例子:移民签证可用的那一天,申请者的孩子的年龄是21岁零4个月,而申请者的EB-1A的I-140申请是交上去后6个月批准的,那么申请者孩子的CSPA年龄就是:21岁4个月-6个月=20岁10个月 (小于21岁)

  四、是否要申请加急审批

  美国国务院2018年3月中旬公布,从4月1日期,中国大陆出生人EB-1A出现排期,如果在当年10月1日恢复签证名额为“当前“可用的状态,如果一个EB-1A申请受益人的孩子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6月30日,依据提交和审批时间不同,马克会给出几个例子来说明:CSPA年龄不但要看申请人子女实际年龄、提交日期,更与移民局审理的时间长度有关,是否申请加急审批程序,还要特别小心。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看看哪些情况需要考虑申请加急审批?!

  情况A:使用加急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3月30 日

  CSPA年龄:20岁9个月(2018年3月30日时年龄 -6天等待审批时间)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月

  因为申请受益人获批时,还处于签证名额可用的3月30日。换句话说,“移民签证可用日期”就是批准那一天。

  情况B:使用加急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4月1 日

  CSPA年龄: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 -7天等待审批时间)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情况C: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6月20日

  CSPA年龄= 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3个月少5天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情况D: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6月30日

  CSPA年龄= 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3个月零5天)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

  情况 E: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3月25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8年9月30日

  CSPA年龄= 21岁3个月(2018年10月1日时年龄-6个月零5天 )

  结果:CSPA年龄锁定小于21岁

  情况F:使用普通审批程序

  移民局收到申请日期:2018年6月30日

  移民局批准日期:2019年5月1日

  CSPA年龄: 22岁3个月(2019年10月1日时年龄-10个月零1天)

  结果:CSPA年龄大于21岁

  五、在I-140批准后,广州领事馆或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程序中对于CSPA的要求:

  A.如果申请人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可用的,他必须在获批日之后一年内采取行动。

  B.如果申请人在I-140获批时签证名额是不可用的,他必须在签证名额可用日之后一年采取行动。

  例如申请人EB-1A的I-140是在2018年3月30日批的,当时签证名额为可用状态,他就必须在2019年3月30日前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申请人的EB-1A的I-140是在2018年4月1日批的,当时签证名额为不可用状态,他就必须在2018年10月1日签证名额可用后一年内,即在2019年10月1日前采取行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满足”采取行动”的要求:

  1. 正确提交I-485表格,申请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要么

  2. 提交DS-260(至少第1部分)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要么

  3. 提交I-824表格,提出对已批准申请进一步采取行动的要求。

  此外,如果你一年内没采取行动,但可以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申请者可能也有机会取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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