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大移民机构简介

2012-05-27 13:50:30 美国

    美国同移民事务直接有关的共有三大机构:美国国务院、美国移民及归化局(简称移民局)、以及美国劳工部。

  美国国务院

  美国国务院透过其在全世界的使领馆执行移民法,就移民事务而言,使领馆的最大功能是签证,按照规定,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无论是移民还是非移民,都必须首先在境外使领馆取得美国签证 。在对签证申请的审核方面,虽然也以移民法为执行标准,但却有特别的权力和规定:

  审核权独立。美国驻外使领馆隶属于美国国务院,在签证事务方面有独立的自决权,不受移民局的行政控制,又不受美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即使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请案,使领馆也有权拒绝发签证。比如,同一桩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但经联邦法院裁决申请人胜诉,其申请即视为获准;但如果被使领馆拒绝,即使联邦法院的裁定对申请人有利,其结果对使领馆来讲,也只是不具约束力的司法建议而已。

  审核权绝对化。美国使领馆对任何签证申请的决定,有绝对的决定权。任何申请只要被拒绝,无论这种拒绝是否合理,申请人均没有申诉权。即使美国国务院专门设置的机构,最多也只能向使领馆提出建议性意见。

  面谈规定。除个别使领馆以及按政府间的有关规定外,任何人无论申请移民还是非移民签证,都必须亲自到美国使领馆接受当场的或预约的面谈。这种面谈由于没有固定的程序和统一的规定,因而使签证又带上了某种个人色彩和偶然性,如两宗完全相同的申请提交至美国移民局,即使审核官不同,但因移民局对大多数申请免面谈,其结果一般都相同,但同样两宗申请提交至使领馆,即使签证领事不变,但结果不一定相同。

  审核标准因地方而各不相同。移民局对任何申请案,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或来自何地,都按照统一的或固定的专业标准进行审核,但美国驻外使领馆虽然也以移民法为参照标准,但不同国家的使领馆在签证审核中却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甚至同一国家中的不同领馆,在处理签证申请时也可能不同。

  领事酌处权。按照规定,签证领事有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签证申请的权力,即所谓的“酌处权”,这种权力再加上使领馆本身所具有的独立审核权,从而几乎成为一种绝对权力。以具体申请而论,任何签证,申请人如果不能使签证领事感到满意,无论其具有多大的签证资格或者材料提供得多么完整,都不可能获得签证,相反,申请人或其提出的签证的理由如果能使领事满意,即使提交的材料非常简单,也可能获得签证。

  拒绝签证不予书面通知。和移民局的规定不同,使领馆对被拒绝的申请案,一般只是在面谈时口头告知不予签证的原因,而没有详细拒签原因的书面通知,即使给予书面通知,通常也只是概括性的拒签原因,要求提交或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一般不被视为拒签,这看起来虽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但对申请人而言,是否具有详细的书面通知,对再次签证的成功与否极为重要。

  申请人的选择权。虽然美国使领馆在签证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但其另一个规定又给予了申请人以选择签证地点的权利。按照移民法规,美国境外任何使领馆可以受理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申请,除非该使领馆自己有特别规定。这样,申请人如果有选择余地,即可在自己认为合适或者签证较容易的地方申请签证,当然,申请人如果在非自己的居住地申请签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具有异地签证的充分理由,以免被怀疑是故意避开其居住地使领馆。二是对需要先经移民局批准的申请案,选择签证地点应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就决定下来。

  美国移民局

  美国移民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移民法的执行权属于司法部长,但司法部长通常授权移民局,因此移民局即成了移民法的核心执法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案、外国人的入境与出境、边界巡逻、逮捕并递解非法外国人、难民审查、惩罚非法雇用等等,普通外国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直接受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的4个地区移民服务中心以及处理日常移民事务的移民支局和办事处。

  在对签证申请的决定权方面,美国境外使领馆几乎拥有某种绝对的自决权。美国移民局由于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及程序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特征,因此对申请案的处理在很多方面与海外使领馆可以说刚好相反:

  审核权受到相对制约。无论是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还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者联邦法院对移民上诉案的裁决,对移民局均有制约力;

  多种申诉途径。大多数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申请人均有申诉的机会,直至向联邦法院上诉,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诉途径,比如要求移民局对申请案“重新考虑”。

  通常免面谈。移民局对非移民申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进行面谈。对移民申请也开始对合符要求者免除面谈;

  审核标准统一。各4个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在审核标准上基本相同。

  移民官的酌处权。同海外领事一样,移民官对申请也有相当的酌处权,但由于申请人有较多申诉的途径,因此在实际上,酌处权的运用在获准的案例上多于被拒绝的案例;

  拒绝申请将予书面通知。同海外使领馆刚好相反,移民局对任何被拒绝的申请案都会给予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详细的拒绝原因。

  美国劳工部

  美国的移民法,除了促进家庭团聚外,既以网罗各国人材为目的,又以保护其劳工市场为宗旨,因而制订了劳工证制度。除了特别规定外,任何要以职业移民申请永久居留者,必须要首先证明,其在美得到的永久性的工作并未夺去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而审核和证明某一外国人是否夺去了美国人的工作机会的机构就是劳工部,其提供证明的手段就是“劳工证”。美国劳工部就是从这个角度参与了移民法的执行行列。因此,除了免劳工证类别外,任何人在提出职业移民丰请时,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只有在劳工证获准的情况下,移民局才有可能核准其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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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同移民事务直接有关的共有三大机构:美国国务院、美国移民及归化局(简称移民局)、以及美国劳工部。

  美国国务院

  美国国务院透过其在全世界的使领馆执行移民法,就移民事务而言,使领馆的最大功能是签证,按照规定,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无论是移民还是非移民,都必须首先在境外使领馆取得美国签证 。在对签证申请的审核方面,虽然也以移民法为执行标准,但却有特别的权力和规定:

  审核权独立。美国驻外使领馆隶属于美国国务院,在签证事务方面有独立的自决权,不受移民局的行政控制,又不受美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即使移民局批准的移民申请案,使领馆也有权拒绝发签证。比如,同一桩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但经联邦法院裁决申请人胜诉,其申请即视为获准;但如果被使领馆拒绝,即使联邦法院的裁定对申请人有利,其结果对使领馆来讲,也只是不具约束力的司法建议而已。

  审核权绝对化。美国使领馆对任何签证申请的决定,有绝对的决定权。任何申请只要被拒绝,无论这种拒绝是否合理,申请人均没有申诉权。即使美国国务院专门设置的机构,最多也只能向使领馆提出建议性意见。

  面谈规定。除个别使领馆以及按政府间的有关规定外,任何人无论申请移民还是非移民签证,都必须亲自到美国使领馆接受当场的或预约的面谈。这种面谈由于没有固定的程序和统一的规定,因而使签证又带上了某种个人色彩和偶然性,如两宗完全相同的申请提交至美国移民局,即使审核官不同,但因移民局对大多数申请免面谈,其结果一般都相同,但同样两宗申请提交至使领馆,即使签证领事不变,但结果不一定相同。

  审核标准因地方而各不相同。移民局对任何申请案,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或来自何地,都按照统一的或固定的专业标准进行审核,但美国驻外使领馆虽然也以移民法为参照标准,但不同国家的使领馆在签证审核中却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甚至同一国家中的不同领馆,在处理签证申请时也可能不同。

  领事酌处权。按照规定,签证领事有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签证申请的权力,即所谓的“酌处权”,这种权力再加上使领馆本身所具有的独立审核权,从而几乎成为一种绝对权力。以具体申请而论,任何签证,申请人如果不能使签证领事感到满意,无论其具有多大的签证资格或者材料提供得多么完整,都不可能获得签证,相反,申请人或其提出的签证的理由如果能使领事满意,即使提交的材料非常简单,也可能获得签证。

  拒绝签证不予书面通知。和移民局的规定不同,使领馆对被拒绝的申请案,一般只是在面谈时口头告知不予签证的原因,而没有详细拒签原因的书面通知,即使给予书面通知,通常也只是概括性的拒签原因,要求提交或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一般不被视为拒签,这看起来虽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但对申请人而言,是否具有详细的书面通知,对再次签证的成功与否极为重要。

  申请人的选择权。虽然美国使领馆在签证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但其另一个规定又给予了申请人以选择签证地点的权利。按照移民法规,美国境外任何使领馆可以受理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申请,除非该使领馆自己有特别规定。这样,申请人如果有选择余地,即可在自己认为合适或者签证较容易的地方申请签证,当然,申请人如果在非自己的居住地申请签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具有异地签证的充分理由,以免被怀疑是故意避开其居住地使领馆。二是对需要先经移民局批准的申请案,选择签证地点应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就决定下来。

  美国移民局

  美国移民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移民法的执行权属于司法部长,但司法部长通常授权移民局,因此移民局即成了移民法的核心执法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案、外国人的入境与出境、边界巡逻、逮捕并递解非法外国人、难民审查、惩罚非法雇用等等,普通外国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直接受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的4个地区移民服务中心以及处理日常移民事务的移民支局和办事处。

  在对签证申请的决定权方面,美国境外使领馆几乎拥有某种绝对的自决权。美国移民局由于完全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及程序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特征,因此对申请案的处理在很多方面与海外使领馆可以说刚好相反:

  审核权受到相对制约。无论是移民总局的行政申诉处,还是移民法官、移民上诉委员会或者联邦法院对移民上诉案的裁决,对移民局均有制约力;

  多种申诉途径。大多数申请案如果受到移民局拒绝,申请人均有申诉的机会,直至向联邦法院上诉,此外,移民局本身也提供非正式的申诉途径,比如要求移民局对申请案“重新考虑”。

  通常免面谈。移民局对非移民申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进行面谈。对移民申请也开始对合符要求者免除面谈;

  审核标准统一。各4个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在审核标准上基本相同。

  移民官的酌处权。同海外领事一样,移民官对申请也有相当的酌处权,但由于申请人有较多申诉的途径,因此在实际上,酌处权的运用在获准的案例上多于被拒绝的案例;

  拒绝申请将予书面通知。同海外使领馆刚好相反,移民局对任何被拒绝的申请案都会给予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详细的拒绝原因。

  美国劳工部

  美国的移民法,除了促进家庭团聚外,既以网罗各国人材为目的,又以保护其劳工市场为宗旨,因而制订了劳工证制度。除了特别规定外,任何要以职业移民申请永久居留者,必须要首先证明,其在美得到的永久性的工作并未夺去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而审核和证明某一外国人是否夺去了美国人的工作机会的机构就是劳工部,其提供证明的手段就是“劳工证”。美国劳工部就是从这个角度参与了移民法的执行行列。因此,除了免劳工证类别外,任何人在提出职业移民丰请时,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只有在劳工证获准的情况下,移民局才有可能核准其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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