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美国移民局发布了一项有关投资移民审批政策方面的重大调整在投资企业/投资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I-829阶段审查,转成正式绿卡。这是美国投资移民政策的一项重大变化。移民局原来执行的政策是,投资人申请从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时候必须证明投资企业还在执行和实施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时的投资计划。如果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即使投资人在美国实际投资,投资的数额也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50万或100万美元),到达了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目标,移民局也不会批准投资人从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申请。移民局在投资移民审批政策上所做的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投资移民申请人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投资人在实施投资移民计划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产业和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调整或变更原来的投资计划,最终到达投资移民的目标。
移民局为这一政策变化解释了两点理由。
1.虽然移民局原来在这一问题上执行的政策标准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permissibl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ing statute), 但是有关的投资移民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投资人在I-829申请阶段必须执行和I-526申请阶段相同的投资计划。
2.允许投资计划变更以符合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现实的需要。
美国移民局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变化并不适用所有的投资移民计划变更的情况。递交I-526申请以后在等待审批期间,如果投资计划出现重大变更,投资人必须用变更后的投资计划重新递交I-526申请。 对于投资区域中心的项目也是如此。如果最初的投资计划是投资某一特定项目,I-526申请递交以后区域中心决定变更投资方向,投资到一个和原计划完全不同的项目,投资人也需要用新投资项目的材料重新递交I-526申请。 按照移民局新的政策解释,即使I-526申请批准以后在投资人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之前或在美国调整身份取得临时绿卡身份之前,如果投资计划出现重大变更,投资人也需要重新递交I-526移民申请。否则,一旦移民局发现投资人在取得临时绿卡身份之前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移民局可以撤销已经批准的I-526申请,拒绝投资人持移民签证入境或在美国调整身份。
美国移民局提醒EB-5投资人注意,用来申请I-526的投资计划必须是投资人准备付诸实施的真实投资计划。如果投资人无法证明用来申请I-526的投资计划是一项投资人准备付诸实施的真实投资计划,那么,整个投资移民申请将会被认为是设立虚假的投资企业规避移民法的规定。移民局将有权撤销投资人的临时绿卡身份。